一、为规范全省林木种子生产秩序,加强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制定本办法。
二、主要林木的商品种子生产实行许可证制度,所有主要林木种子生产者必须申请领取《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后方可进行生产。
三、《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实行分级审核发放制度。省属林木种子生产单位的生产许可证,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生产林木良种单位的生产许可证,由所在县(或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省建采种基地和市属林木种子生产单位的生产许可证,由设区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并将《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申请登记表》报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存一份;县以下林木种子生产单位的生产许可证,由生产单位所在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并将《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申请登记表》报省、设区市两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各备存一份。
四、申请领取《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一定规模并适宜种子生长发育、无检疫病虫害的种子生产地点或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采种林。
2.有性繁殖良种应当具有符合有关规定的隔离条件。
3.具有与种子生产相适应的资金、生产设施、加工设备、质量检验仪器和贮藏条件。
4.具有相应的专业种子生产和检验技术人员。
5.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领取具有林业植物新品种权种子的生产许可证,在新品种权保护期限内应征得新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
五、申请领取《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时,必须向审批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中的有关部分。
1.单位介绍信或个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2.填写完备并经单位负责人或个人签字盖章的《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申请登记表》一式三份。
3.林木种子质量检验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合格证书或委托他人检验的协议及被委托人的培训合格证书。
4.林木种良基地、林木采种基地建设单位或采种林确定单位的书面证明。
5.林木植物新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材料。
6.核发生产许可证的林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六、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核审批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过程中,要认真按程序审核审批,必要时要到生产现场查看。
七、林木种子生产者必须在发证部门规定的范围内进行生产,生产种类中要注明主要树种。
八、采集林木种子应当在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采摘期内,并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进行。禁止抢采掠青、损坏母树,禁止在劣质林内、劣质母树上采集种子。
九、禁止伪造、变造、买卖、租借《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无证或未按许可证的规定生产林木种子。
十、《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超过有效期必须重新办理许可证。有效期内许可证持有者每年都要报请发证部门进行年检、未报请年检或年检不合格的《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既为失效。
十一、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十章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十二、本办法于2001年5月1日起实行。